河北邢台:勉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
日前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宣布会上获悉,《邢台市都会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条例》填补了邢台在供热立法上的空白。
《条例》规范了计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治理、应急治理和执法责任,勉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生长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划定了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切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热源。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都会供热计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并适时进行建设,以切合改善情况、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明确了新建建筑或未接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应接纳清洁能源供热方法供热,并逐步纳入统一的集中供热规模。针对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划分不明的问题,《条例》划定,分区段明确划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居民热用户对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治理责任;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热用户的维护治理责任由双方条约约定;都会供热设施的维护治理用度凭据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担负。
《条例》专设“应急治理”一章,对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紧急抢修、损坏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供热设施爆发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热单位应领先行组织抢修,并凭据划定补办相关手续。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都会治理、住建等部分和排水、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