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内将禁燃生物质成型燃料
凭据国家统一安排,凭据《天津市打赢蓝天守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要求,天津应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解计划,将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此,天津在2015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涉及滨海新区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宁河、静海9个区及海河教育园区。调解后,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将由2015年的830.54平方公里增加至3938.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3.05%。
禁燃区区划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划定以及原环保部2017年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制定。凭据国家相关要求,此次调解将天津已完成城乡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以及已完成无煤区建设的武清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以街镇为单位划定新增禁燃区规模。
与2015年禁燃区通告相比,本次调解实行分区分类管控的步伐。《2015年禁燃区通告》统一执行较为严格的管控要求,即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2018年禁燃区通告》变换为分区分类管控,即2015年划定的禁燃区规模仍执行严格的Ш管控要求;新增加禁燃区规模执行相对宽松的II类管控要求,禁止单台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抵达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同时全面禁止燃用种种散煤。
同时,今年天津市环保局明确生物质燃料管控要求。《2015年禁燃区通告》未对生物质燃料进行明确要求。依据2018年天津市宣布实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8年禁燃区通告》划定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焦点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等相关要求。